物流服务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陕西工会消费扶贫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售产品物流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供应商及采购人合法权益,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供应商按照承诺或者与采购人约定的方式、时限向采购人交付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采购人另行选择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三条 供应商根据业务需要明确物流服务商,出现纠纷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协商。供应商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多次出现不满足物流服务承诺的,平台有权依照与供应商协议约定采取业务暂停、关店或清退处理。
第四条 平台负责制定物流服务标准和规范,作为采购人和供应商选择物流服务商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物流争议处理
第五条 供应商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货截止日前、按照采购人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采购人与供应商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
第六条 如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指定物流公司等)发货,供应商应当按约定进行发货,否则采购人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出现物流争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平台提请争议处理。平台将根据双方佐证材料等判定责任方。
第八条 物流委托方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承担因物流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等,物流服务商应积极处理供应商理赔,并按约定时效和条款进行赔偿。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参考标准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参考标准于发布日或指定日期生效。